一声“姐夫”撬开贪欲之门
2024-06-11 14:43
【案卷】
杜建平,男,汉族,1962年8月生,四川南充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雅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四级调研员。
2023年5月,杜建平因涉嫌严重违法,经雅安市监委指定管辖,雅安市名山区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2023年7月,杜建平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雅安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
2023年8月,杜建平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023年12月,杜建平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探】
古人讲,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家风好,则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则殃及子孙、贻害社会。从近年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源于家风不正的问题不在少数。涉案人员或纵容默许亲属充当“掮客”、借“势”获利,或按照亲属请托向相关方面打招呼,或让亲属成立“影子公司”,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点对点”利益输送,最终酿成身陷囹圄的家庭悲剧。雅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原副处长杜建平严重违纪违法案就是其中之一。
▲雅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原副处长杜建平接受审查调查。
第一次腐败源于亲戚
“姐夫,你人脉广,能不能帮我找个业务或者项目做做?”2013年底,杜建平的妹夫郑某某找到他,提出帮忙找项目投资的诉求。
“我是家里的大家长,平时大家都很尊敬我,当时妹夫找我帮忙,我拉不下脸拒绝,也认为自己有这个能力,就一口答应了。”对于郑某某的请托,杜建平很上心。
2014年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通过调研,杜建平发现雅安市车辆的动态监控设备安装市场比较混乱。作为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杜建平想到了郑某某的请托之事,便以统一规范管理为由,提议通过比选确定雅安市客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服务商。
随后,杜建平便将相关情况告知郑某某,并介绍2家熟悉此领域且经验丰富的通讯公司负责人给郑某某认识,希望他们“多带下郑某某,尽快熟悉此领域业务”。
“姐夫,你如果能帮我们成功拿下这个业务,我们将每年盈利的30%返给你……”考虑到是“自家人”、信得过,杜建平毫不犹豫答应下来。一声“姐夫”,成功撬开了杜建平的贪欲之门。
不久,全市客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服务商比选工作启动,运输企业及县区道路运输协会成立联合组,以联合组名义对服务商进行比选。杜建平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向郑某某等人透露服务商资质考评评分标准等关键信息,并在比选过程中向联合组“打招呼”,最终帮助郑某某等人的公司成功中标。
为“小家”之利损“大家”之益
“姐夫,今年业务刚起步,这3万您先收着,以后效益会越来越好。”2015年底,郑某某到杜建平家中送给他第一笔“感谢费”。
第一次收钱,让杜建平既喜又怕。喜的是一下子收了这么多钱,以后还会越来越多,不愁没钱花了;怕的是作为公职人员,一旦事情暴露,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虽然内心十分矛盾,但终抵不过权力变现的诱惑,且自认为是“自家人”,杜建平便一发不可收拾,贪念潜滋暗长,行为愈发脱轨。
由于杜建平与郑某某私下达成协议,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郑某某所在公司利润越高,杜建平的分成所得就越多。
为帮郑某某在全市推广业务,杜建平竟指使郑某某“打点”各县(区)运管所干部。郑某某依计而行,用宴请、送钱、送礼等方式打通关系,导致当地运管系统政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此案中,雅安市运管系统共立案6件6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人,移送司法3人。
不仅如此,杜建平等人还胆大妄为,多次向运输车辆驾驶员作出承诺,“只要在郑某某处购买设备和服务,就等于获得了雅安市运管处的免处‘金牌’。”
一时间,郑某某所在公司业务在雅安市范围内大面积铺开,业务量激增。同时,令人诧异的是,自《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雅安市竟无一起动态监督发现的行政处罚案例。
无知无畏 掩耳盗铃
受贿伊始,杜建平也担心自己的腐败问题被发现,为此机关算尽、花样百出。
正所谓,无知则无畏。杜建平对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为避免受贿嫌疑,他与郑某某等人口头约定,由杜建平占其公司30%股份,企图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借口,作为受贿敛财的“挡箭牌”,“哪怕东窗事发也只算是违纪,受个处分就了事”。
在此过程中,杜建平的家人不仅没有及时制止,当好“廉内助”,吹好“廉洁风”,反而乐享其中。杜建平告知郑某某送钱时只使用现金,避免留下交易记录,还将受贿款存入妻子、妹妹等人的银行账户中。为掩人耳目,他将房产、车辆登记在儿子、妻子名下,购房款首付、购车款均由郑某某支付。
经查,2015年至2022年期间,杜建平先后15次收受郑某某以现金和代付购车款、购房款的形式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486.42万元。
“我不仅没有管好自己,也没有管好家人,害人害己,罪不可赎!我对不起家庭,对不起组织……”如今,每当想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杜建平总是泣不成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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