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政务处分期满后是否自动解除?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10-09 16:27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的条件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政务处分自动解除。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是受到的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政务处分。受到开除政务处分的,不适用政务处分解除的规定。二是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果在政务处分期内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三是政务处分期满,即警告政务处分满六个月,记过政务处分满十二个月,记大过政务处分满十八个月,降级、撤职政务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务处分自动解除。

2018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政务处分法与公务员法相衔接,规定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符合政务处分实践需要,有利于政务处分期满及时恢复受政务处分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此外,中共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相关党纪条规一直以来并未规定要履行党纪解除程序,到期即自动解除。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也与党纪相衔接,做到了纪法贯通。

政务处分解除后职、级、薪相关规定

政务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后,受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政务处分的同职、同级、同档薪酬待遇的公职人员没有任何不同。但是,受到降级、撤职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解除政务处分后,不恢复该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前的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其今后的晋升应当在受政务处分后新确定的职、级、薪基础上进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余虎 主编:罗静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重报集团|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2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同茂大道416号 邮编:401120 广告招商:023-63907707 传真:023-639071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1237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署)网出证(渝)字002号  渝ICP备17015920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