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政务处分期满后是否自动解除?
2026-10-09 16:27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的条件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政务处分自动解除。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是受到的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政务处分。受到开除政务处分的,不适用政务处分解除的规定。二是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果在政务处分期内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三是政务处分期满,即警告政务处分满六个月,记过政务处分满十二个月,记大过政务处分满十八个月,降级、撤职政务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务处分自动解除。
2018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政务处分法与公务员法相衔接,规定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符合政务处分实践需要,有利于政务处分期满及时恢复受政务处分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此外,中共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相关党纪条规一直以来并未规定要履行党纪解除程序,到期即自动解除。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也与党纪相衔接,做到了纪法贯通。
政务处分解除后职、级、薪相关规定
政务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后,受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政务处分的同职、同级、同档薪酬待遇的公职人员没有任何不同。但是,受到降级、撤职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解除政务处分后,不恢复该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前的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其今后的晋升应当在受政务处分后新确定的职、级、薪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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