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把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新增的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行为
2026-09-04 16:52
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剑指政绩观偏差问题,明确规定“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并列出负面清单,着力划定经营红线、校准发展导向,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用权,纵深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要厘清行为表现、把握本质特征,稳妥审慎定性处理。
厘清行为表现。结合《规定》相关要求,常见违规行为表现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盲目扩张导致“失序”。具体表现为突破企业合理资产负债红线,盲目举债导致过度负债;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违规设立多层级组织架构,刻意规避国资监管搞无序扩张;无视合规与廉洁底线,盲目布局境外业务、开展高风险对外投资。比如,某能源类国企为追求规模,斥巨资进入房地产、文旅等无关领域,通过多层子公司违规融资,资产负债率极高,最终多个项目烂尾,企业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二是管理缺位导致“失控”。主要是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疏于管控,未健全财务、人事、经营等监管机制制度,存在监管空白、履职缺位等问题。三是数据造假导致“失真”。主要包括在企业合作中开展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数据造假,掩盖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通过违规出租出借企业名称、资质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刻意拼凑经营规模、美化业绩。比如,某国企负责人为冲刺任期考核,授意财务部门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收入、延迟费用入账、伪造贸易单据等方式,连续两年虚增巨额利润,导致企业现金流枯竭而全面停摆。
把握本质特征。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本质特征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追求个人政绩,违背企业发展规律、超越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突破制度监管要求,违规推动有关事项实施,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在认定该类行为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主观动机、决策程序、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研判,避免简单归责、一刀切追责。一是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目的和相应过错。行为人通常表现为片面追求营业收入、市场份额等指标短期增长,或者以短期业绩谋求个人晋升、岗位调整、考核评优等。对具有主观故意违规决策、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对没有主观故意,且程序合规、未谋私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宜认定。二是客观上存在违规行为。行为既可能表现为违规决策、强行推动,也可表现为对重大风险不监督、不纠正、不止损等不作为。三是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实践中,常见损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危害。具体表现为突破资产负债约束高杠杆经营、脱离主责主业跨界扩张、搭建多层架构无序投资,极易引发项目停滞、资产大幅减值;财务造假、虚构贸易催生虚假经营泡沫,可能直接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停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诱发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是政治危害。经营失管失控极易滋生“靠企吃企”、利益输送等问题,严重污染企业政治生态。此外,失真失实的经营数据会误导宏观经济决策,严重影响国有企业服务国家发展的职能发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纪依法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构成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单位)结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其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系中共党员的,还需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失职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追究责任时要注意同步落实违规经营投资终身追责、禁入限制等相关规定。在惩戒的同时,要注重以案促改、标本兼治,深挖案件背后制度和监管漏洞,强化全链条治理,督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为国企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作者: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 周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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