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
这里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针对的是在有关机关核实、立案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的态度和配合调查的行为表现。
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这里的“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既包括如实说明本人单独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如实说明在共同违法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实说明的应当是全部的违法事实或者主要的违法事实,但不要求是全部细节。同时,被调查人不能有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隐瞒违法事实,否则就构不成“如实”情节。
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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