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处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行为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06-04 09:08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要强化执纪执法为民,深入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这两类违规执法行为,既违背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又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和执法公信力。实践中,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相关行为进行定性处理。

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常见表现。违规异地执法是指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管辖权限、地域范围以及协作程序,跨区域开展执法活动的行为。突出表现在:一是有管辖权但需履行协作程序时,未办理相关手续,存在程序违规;二是无管辖权或管辖权产生争议未解决时,擅自跨区域开展执法活动;三是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人或者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等。趋利性执法是指以执法为名谋取经济利益,违规罚没财物,将公权力异化为“创收工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乱罚款罚没,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小过重罚、顶格处罚,将罚款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唯一手段,以罚代管;二是逐利选案,对有高价值罚没收入的案件抢着办,反之则推诿扯皮;三是滥用强制措施谋利,如超范围、超数额、超期限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来谋利。现实中,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两类行为还会相伴而生,即以趋利的动机,将违规异地执法作为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根据行为动机与目的综合评价。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主体一般为具有执法权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执纪执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主观目的、事实、后果、影响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第一,单纯的违规异地执法。一是出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主观上误以为对相关事项有管辖权或对人、财、物的处置方式合乎规定,如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的,可以根据《条例》总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定性量纪。二是出于地方保护等非法目的,以违规异地执法的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可以视情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理。三是在其他党员干部干预插手下,执法人员出于服从命令的动机实施该行为,干预插手人员可以视情认定为违规干预插手执法活动,属于违反工作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处理;具体执法人员属于被干预的一方,不宜认定干预插手执法活动的共同违纪,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可适用《条例》总则第三十条第一款处理。第二,单纯的趋利性执法。一是在趋利性执法过程中,有个人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的,可以视情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二是侵害群众利益,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群众,或者有处罚依据但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违反比例原则的,可以视情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三是为了完成指标对案件选择性办理,对罚没收入高的优先办理,对没有罚没收入或者罚没收入较少的情况不办或者拖延办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视情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第三,以趋利性动机实施违规异地执法。现实中,对于以趋利目的实施违规异地执法的,在给予处分时应考虑其性质更为恶劣,从严进行处理。如某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甲、乙均多次实施违规异地执法,甲给予执法对象的处罚结果总体上过罚相当,乙则为了通过提高罚没数值体现自身工作量,对违法行为重罚。结合案发后甲、乙均能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最终甲被给予诫勉,乙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现实中,极少数执法人员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有关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仅要适用《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给予党纪重处分,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做好涉案财物处理与行为纠正。对于违纪所得,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纪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对于因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等其他利益,应当建议予以纠正。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后半篇文章”,根据职责权限督促相关部门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形成工作闭环。(作者:上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姚翔宇)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6年第11期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张珺 主编:罗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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