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非分之礼 严守纪律底线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03-20 18:43

警示案例

收受、索取商人老板财物触碰纪律底线。某企业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甲,在与商人老板的交往中长期大肆收受礼品、礼金。2013年至2021年,甲在和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私营企业主乙、丙等人交往中发展成“好友”。乙、丙等人为得到甲的关照,多次送给他飞天茅台酒、中华香烟等高档烟酒以及加油卡和大额现金,甲每次都来者不拒。后来,甲不再满足于“坐等”收,还主动伸手要,多次以家人想换新手机为由,向丙等人索要手机多部。甲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解析

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长期收受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商人老板所送礼品、礼金,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七条对此作出处分规定。本案中,甲还存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情节更为恶劣,理应受到严肃处理。针对违规送礼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在相应条款还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认定付费方变相送礼的同时,收费方则被认定为变相收礼。

实践中,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行为,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1.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应如何理解?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通俗理解,就是可能会使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秉公用权,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所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比如,党员干部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即便对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无缘无故受人恩惠,心理上自然会礼让三分,择机投桃报李,从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里所说的“可能影响”,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即只要是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条例》中其他涉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规定,均可按此理解把握。

有人错误认为,只要礼品、礼金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就没有问题。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条例》规定,如果收受的礼品、礼金“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同样可能触犯党规党纪。这里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2.现实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哪些隐形变异形式?对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如何处理?

从案件查处情况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形式日趋隐蔽。有的隔空投送,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电子礼品卡,以“兑换码”形式发送,或者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赠送,再或者直接将礼品快递、闪送到家。有的将礼金包装为“专家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等,让当事人收得“名正言顺”。有的以正常“人情往来”为幌子,借逢年过节、乔迁新居、婚丧嫁娶等时机,以给孩子、给老人为托词,赠送大额礼品、礼金。还有的以市场手段掩盖收送本质,表面签订租赁协议,实则以“租金”形式收送礼金。

现实生活中,党员干部确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按《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在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纪律提醒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偶尔收受礼品、礼金是小小不言的事情,其实不然。如果收受礼品、礼金行为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就属于纪律禁止的范围,同时存在违法的风险。有的党员干部经常收受他人礼金,陷得太深无法自拔,也就难以收敛收手了。从案件查处情况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比较高,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党员干部要清醒看到,不管花样如何翻新、手法如何变换,礼品、礼金的背后都是对利益交换的期待,是“围猎”权力的温柔陷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还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常思贪欲之害,守住“小节”,坚守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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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来源: 《旗帜》2026年第2期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张珺 主编:付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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