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遇危能救而不救
2026-01-29 16:38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其中第八项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第六条入党誓词规定了“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是对党章规定的义务和要求的纪律保障。
具体表现
遇危不救行为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适用于党员,也适用于党组织。在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敢斗争、临危退缩,具备施救或者提供帮助的能力和条件而不去施救和帮助,导致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重或者严重损失,引发社会关注,给党群、干群关系造成较大或者严重损害。
如果党员有特定身份、特定职责、特定义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党员干部如果是人民警察,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救助行为但未实施,根据不同的损害后果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玩忽职守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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