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2025-01-15 14:07
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全市从2024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要求各区县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和性质不同分别提标,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提标后,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31880元、124164元和116736元;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提标后,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19340元、109932元和102852元。“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普遍提高。
此次提标实现了连续2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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