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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显示屏影响日常生活,我要起诉你”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9-01-03 06:32:16 | 记者:黄乔 | 编辑:李平

本报讯 (记者 黄乔)在商圈附近居住,生活便利交通便捷本是一件舒心事。但如果客厅、卧室对面的LED大屏幕,每天晚上不间断地播放亮闪闪的广告,连窗帘都没法遮挡这闪动的赤橙黄绿时,这舒心事也变成了闹心事。近日,李先生等四名原告就因为这闹心事来到江津区法院,把LED广告屏的运营者起诉了。法院判决LED广告屏的运营者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

2018年12月28日,江津区法院就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并考虑不同季节人们习惯的作息时间的变化,结合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自认,对LED显示屏的开启时间进行限制,要求该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

“近年来,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商圈附近的户外LED显示屏造成的光辐射环境问题,引发的市民投诉日渐增多,多为LED显示屏在运行时不注意亮度和运行时间,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江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对LED显示屏夜间干扰光的分类和评价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该负责人告诉重庆日报记者,江津区法院审理的该案,既是该院受理的首起“光污染”案件,也是《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这一国家标准公布以来,重庆市的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案件。该案通过判决限定了LED显示屏的运行时间和亮度数值,在光污染纠纷中尚属首例,既满足了原告的现实生活需要,也避免了简单关停拆除LED显示屏造成被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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