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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8-04-15 03:04:41 | 编辑:周游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保护、奖励举报行为,提升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机关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线索的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线索包括: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六)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七)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八)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九)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十)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十一)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十二)境外个人违法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十三)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

(二)投递信函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5号,邮编:401147);

(三)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四)其他法定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有违法事实、线索或初步证据;

(二)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掌握;

(三)举报的行为未经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管辖范围并经查证属实,由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按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

(一)对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侦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发挥特别重要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10万至30万元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给予5万至10万元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给予1万至5万元奖金。

第八条 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违法主体的,不再重复奖励。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发挥特别重要作用的,酌情予以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 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自接到或者应当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是个人的,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举报人是组织的,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交该组织出具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当及时举报。举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举报,不得损害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有出入,只要不是出于个人打击报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线索,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举报人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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