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购门票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的年龄下限从现行的70周岁降至65周岁;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不得超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服务费的六倍,并要完善对保证金、押金的监管……日前,我市人大常委会在第三次审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中对“护理假”“免费年龄”“养老保证金”等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得到了广泛好评。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是大家十分关心的话题。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人都要遵循的公序良俗。然而,道德层面上对老年人的关怀在具体操行中常常因人而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敬老爱老不仅要靠个人自觉,还要通过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释放制度暖意和善意,汇聚起更多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强大力量。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让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群体在改革发展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需要特殊的照顾。比如,规范“护理假”,让用人单位是否给照顾患病父母职工放假这一“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有了这一制度保障,独生子女在父母患病住院的时候就不必担忧请不了假、被扣工资、分身乏术等问题,从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临床照料。这不仅能够从精神上给父母以更多抚慰,还能让家庭关系在亲情互动中变得更加和谐。
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制度关怀,最大限度释放制度暖意、制度善意,这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题中之义。当然,一项敬老爱老好政策、好措施从制订、出台到最终落实,还有很多细节要完善,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行动起来,形成合力。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