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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 2017-08-16 03:35:44 | 编辑:王俭林

8月3日,市委出台《重庆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这是市委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维护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四种形态”是一项重要成果。它深刻总结了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升华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充分体现了“全面”,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充分体现了“从严”,依规治党,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处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办法》立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格对标有关党内法规,使“四种形态”具有可操作性。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本着对党的事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践行“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将《办法》积极运用于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执纪工作之中,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要找准落实《办法》的着力点。“四种形态”体现了“树木”与“森林”、少数与多数、发展与变化的关系。“第一种形态”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置,就有可能小病拖成大病,逐步向二、三、四种形态转化,最后危及自身,传染他人,毒害环境,影响党的肌体,成为“烂树”。因此,抓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正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在联系,强化主责意识,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工作,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广大党员干部时刻处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时刻绷紧纪律之弦。纪检机关要树立柔性化处置理念,立足于早,认真搞好约谈、函询、诫勉等工作,“治之于未病,治之于小病”,决不搞“放水养鱼”“秋后算账”。领导成员之间、党员干部之间,要经常性地开展交心谈心、批评与自我批评,把握思想脉搏,认真帮助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同志及时发现“病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这些工作做好了,就能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少用“刮骨”这种痛苦的方式去“疗伤”、“去毒”,实质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爱护和保护。

要强化责任担当。运用“四种形态”不是要求低了,执纪松了,而是要求更严,执纪更严。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和纪检组织的负责同志,要把管党治党责任扛在肩上,层层传导压力,保证《办法》的落实。要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其性质和情形,严格对标《办法》所罗列的对应形态,按照《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程序、要求和处理方式去处理,特别是第三、四种形态的转换,《办法》作出了严格规定,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严格遵照执行。坚决避免借“四种形态”之名,行避重就轻、包庇纵容和打击报复之实的行为发生,坚决维护《办法》的权威性。对违反《办法》规定,慢作为、不作为以及刻意曲解“四种形态”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多次发生此类问题的单位和地方,要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确保《办法》得到正确运用、全面落实,推动我市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渝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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